产品搜索
产品分类
 
山东严禁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办机动车环检机构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1-27 02:35   
摘要:按照《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建设机动车遥感检测系统,建立环保、公安等部门信息定期交换机制脉冲上升时间,对遥感检测超标车辆,由环保部门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车主,要求尽快通过维修等方式确保车辆排放达标单环机构,并于2个月内

  按照《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建设机动车遥感检测系统,建立环保、公安等部门信息定期交换机制脉冲上升时间,对遥感检测超标车辆,由环保部门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车主,要求尽快通过维修等方式确保车辆排放达标单环机构,并于2个月内进行环保检验静联接,对3次道路遥感检测不合格而未参加环保检验的、以及连续3次不能通过环保检验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对遥感检测超标车辆进行环保检验,环检机构应按照机动车年检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遥感检测只用于筛选高污染车辆,不收取检测费。机动车遥感检测系统由各市环保部门运营或委托第三方运营。

  此外,《通知》还要求,环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做好质控工作,确保检测数据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检测人员应通过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基本周期,并持证上岗链轮。建立检测设备档案,如实记录设备使用、标定、维护和更新情况。

  为加强环检机构监督检查,《通知》种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省环保厅指定的检测方法开展监督性检测,省级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对全省30%环检机构(线)检测一次,市级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所有检测线检测一次。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内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

  环保部门发现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相应环检机构(线)停检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责令整改的环保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检测。

  环检机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同时,省环保厅按照《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将其从环检机构名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告三波。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环检机构监管职责等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姜洋)

  1、凡本网专稿均属于中国山东网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中国山东网的作者姓名气动控制。

  2、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山东网)”的信息子程序,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中国山东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中国山东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中国山东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footer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