磅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总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27号)关于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市发改委及时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对行政处罚权的裁量基准或裁量规则进行细化和量化,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发改委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19版)》同步失效。
一、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七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
初次违法的,且积极主动消除阻碍节能监察等情形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初次违法或近两年内因其他行为被杭州市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实施过1次责令改正的,且积极主动消除阻碍节能监察等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①有闭门不见、态度蛮横、行为恶劣等拒绝、阻碍能源监察情形的;②经杭州市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催告,拒绝提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含置之不理、借故拖延等行为)相关资料、样品等情形的;③在杭州市能源管理服务中心调查过程中,存在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情形的。